海关总署就橡胶废碎料和下脚料进口问题答问
近来,国内部分口岸屡次发现企业违规进口废橡胶、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的情况。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企业不熟悉海关有关政策,导致归类失误。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有助于企业避免类似错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有如下解释:品目40.04所称“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废碎料及下脚料”,是指在橡胶或橡胶制品生产或工艺流程中由于切割、磨损或其他原因明显不能按橡胶或橡胶制品使用的废橡胶及下脚料。包括:
在未硫化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生产或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因划切、磨损或其他原因明显不可再作原用途使用的橡胶货品(硬质橡胶除外)。例如,不能再翻新的磨损橡胶轮胎以及由其制得的碎料即属此类。磨损橡胶轮胎碎料通常由以下工序制得:1、使用特殊的机器,尽可能贴近胎圈钢丝或胎圈切割轮胎;2、撕去胎面;3、切碎。另外需注意的是,可翻新的旧轮胎应归入品目40.12。
用上述两款货品制得的粉、粒。这类物品由硫化橡胶的废胶末构成,可用作铺路面的材料或以其他橡胶为基料的混合物的填料,也可直接注模制成不需太高强度的物品。
答:“再生橡胶”、“未硫化复合橡胶”与“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较为相似,但并不相同。品目40.03的“再生橡胶”是指各种废旧硫化橡胶及硫化的边角废料经过粉碎、脱硫、精炼3道工序的物理化学处理后,由弹性体转变为塑性体并能够再硫化的橡胶。再生橡胶因含有残留的硫磺或其他硫化剂而比新胶质量差,塑性及粘性也比新胶大。品目40.03包括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的再生橡胶,不论是否混有新胶或其他添加物质,只要产品具有再生橡胶的基本特征即可归入此类。再生橡胶大量使用在外胎、人力车胎、胶鞋、胶管、胶板等橡胶制品中,可代替部分生胶,也可单独制作橡胶制品。
品目40.05的“未硫化复合橡胶”包括已和其他物质混合的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橡胶、合成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其中可与其混合的物质包括:硫化剂、促进剂、防焦剂、活性剂(为制造预硫化胶乳所加入的上述物质除外)、颜料或其他着色料(仅为识别作用而加入的除外)、增塑剂或增量剂(油充橡胶所含的矿物油除外)、填料、补强剂、有机溶剂等。一定要注意品目40.05的产品是指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的未硫化复合橡胶,未硫化复合橡胶的废碎料及边角料仍应归入品目40.04项下。
答:海关总署署法发[2006]382号文件《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废橡胶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废橡胶的进口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商品编码40040000.10项下的废轮胎及其切块。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及固态废料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禁止进口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态废料。商品编码40040000.90项下的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和商品编码40170010.00项下的硬质橡胶废碎料未纳入上述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均实行禁止进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