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龙岗关检罚字〔2021〕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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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睦(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9日托付深圳市顺景达报关有限公司向龙岗海关申报电子料件一批,报关单号:670,料件称号:连接器/成套插座/DDK,HS编码8536690000,申报数量1.25千克/135个,申报金额为47987.5日元,折合人民币:2873.06元。
该批货品于2021年03月29日经沙头角海关进境,射中目的地事中查验指令。2021年04月09日,经龙岗海关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发现该批货品未经检验就已投入生产和运用,到04月09日,该批料件已运用1.13千克/122个,还剩0.12千克/13个,无法承认已运用料件的标签/标识及外观质量。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加工交易手册、海关体系提示截图、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企业陈说陈述、查询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三条,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