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逐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国家、省的决策部署,逐步加强我市塑料污染治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逐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等9 部门印发〈关于逐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发改环资〔2020〕3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聚焦“流通、消费、回收、处置”等重点环节,健全管理制度,突出源头减量、强化回收处置、加强污染治理、营造宣传氛围,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为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提供支撑。
到2022年底,率先在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等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全市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
到2023年底,全市域完成“无废城市”建设,城市建成区的农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全市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胶带,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高效运转,替代产品研究开发应用水平得到逐步提升,塑料污染治理得到一定效果控制。
到2025年底,农村地区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三)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衢州海关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率先在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农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3年底,上述区域的农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市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3年底,城市建成区餐饮外卖领域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0年底,率先在全市星级宾馆、酒店推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并逐步延伸至其他宾馆、酒店、民宿。到2022年底,全市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3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2年底,全市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到2023年底,全市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胶带。(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菜篮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农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鼓励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强化耐候等新型地膜产品。鼓励农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膜科学使用水平。(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旅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创新平台企业和商场管理模式。指导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鼓励采用“ 积分、商业券、折扣”等措施激励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选择绿色替代产品。(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以连锁商超、大型农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农膜管理新模式。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膜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膜使用记录台账,农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回收记录台账。(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生产符合有关标准的塑料制品。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制,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加强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壮大替代产业。引导传统塑料制品企业主动调整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鼓励可降解塑料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培育一批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生产骨干企业。支持可降解材料和生物基、全生物降解等替代产品的补链和扩能项目建设,满足我省替代产品推广应用需要,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全国领先的可降解材料和产品产业集群。(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办公楼宇、高等院校、城市道路等区域设置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健全废旧农膜分类回收处理体系,制定“ 以旧换新”“有偿使用”等激励机制,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对于无使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里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利用体系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相关项目要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实现污染集中控制、基础设施共享、土地集约利用,形成“ 资源—产品—再生资源”闭环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切实提高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分拣成本高、不宜回收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全部进行能源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江河湖泊、港湾塑料垃圾清理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完整法规制度和标准。适时推进衢州市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塑料污染治理相关联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和绿色设计导则,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建立再生塑料、可降解塑料材料与产品的分级质控和标识制度,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和差别化管理。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制度体系建设,对部分塑料产品率先推广绿色产品认证制度。探索制定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及快递业绿色包装区域标准。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对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绿色包装的研发生产以及专业化智能投放运营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可降解塑料材料和制品产业化示范项目,强化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支持可降解材料和产品生产骨干企业扩能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鼓励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将符合绿色包装标准的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绿色包装的商品和物流服务,逐步将绿色包装作为政府招投标和采购的强制条件。(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加大塑料污染治理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强化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开展不一样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加强江河湖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五)严格执法监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对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建立完整塑料污染线索排查与执法快速响应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全面启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领域禁限塑推进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依照国家规定的禁限期限,对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塑料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并通过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建立完整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估体系,切实抓好落实。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考核。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相关区、县(市)政府和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坚持示范引领。积极争取快递纸箱塑料包装回收利用、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示范试点。推进 “ 无废城市”试点创建、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示范试点建设。及时总结、推广示范试点经验做法,有效带动全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典型。组织推出短视频、动漫等新媒体作品,增强趣味性和可读性。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并且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逐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相关规定,分地区、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2020年涉及的禁限部分品类细化标准如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合使用的范围参照GB/T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以聚乙烯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合使用的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细化标准将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做动态更新调整。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供销社、衢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