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2021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了两起侵犯老字号同仁堂品牌注册商标案件,案件的商标权利人都是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这两起案件中,一起是通过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同仁堂品牌的产品;另一起是冒用同仁堂招牌经营并销售假货。”海淀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白云山告诉记者。

  在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张某在外地采买散装的冬虫夏草后运回北京,从路边烟酒店回收包装盒、包装袋,在网上定制各类商标标识和防伪标识,在家中将冬虫夏草自行包装后对外销售。”白云山介绍。

  2021年1月20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不仅在其家中查获了大量假冒同仁堂品牌的产品,还查获了同仁堂品牌火漆印组合商标标识55贴、同仁堂健康防伪标识34张、产品质量合格标识1260贴等物品。经查,共有16盒(瓶)同仁堂品牌的冬虫夏草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10余万元。

  据了解,在张某家中查获的同仁堂品牌火漆印组合商标标识、烫金组合商标标识制作流程与工艺水平较高,几乎能以假乱真,涵盖了同仁堂历代假冒的商标标贴样式。“简直是假冒标识的‘博物馆’。”在查获现场,公安机关鉴别判定人员说。

  “正品同仁堂品牌的冬虫夏草和海参产品在货源选择、原料包材、到货验收、挑拣分等净制、包装、放行等方面具有严格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不是小作坊能轻松实现的。”商标权利人表示。张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老字号品牌的合法权益,也给消费的人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2021年12月3日,经海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6万元。

  在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其在外地经营的商铺直接冒用同仁堂招牌经营,并通过物流方式向北京海淀销售假货,让我们消费者防不胜防。

  冯某在陕西省某市经营药店,在未得到同仁堂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药店中私自悬挂同仁堂招牌招揽客人。2019年9月,冯某多次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同仁堂品牌的冬虫夏草,后以当面交易或物流方式往北京海淀地区发货。经查,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6万余元。2021年11月12日,经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万元。

  办理这两起案件期间,海淀区检察院不仅及时对老字号品牌商标权利人告知权利并倾听权利人诉求,为权利人提供维权指引,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还积极为商标权利人提供“随案会诊”检察服务。

  “办理老字号品牌知识产权案件不能单纯打击犯罪,更需要能动履职,不断拓宽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白云山说,该院根据案件反映出的情况,为商标权利人在加强商标标识管理和货源管理方面提供了诸如强化商标标识制假售假线索监测、建立合法授权店铺白名单机制等建议和对策,均得到了企业的重视和认可。

  老字号企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除了需要应对新消费需求的挑战,也会因为一些客观的历史原因而存在发展困局。为帮助老字号公司实现发展上的“向前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除了依法办案外,还热情参加社会治理,通过多元化的方式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2016年8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某区分局根据河南洛阳某康公司的举报,向北京某超市所在分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认定该超市销售的生产厂商为白水某康公司的白酒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某康”文字,与洛阳某康公司享有权利的“某康”商标构成近似,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白水某康公司不服这次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对白水某康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不是涉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均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白水某康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

  第四分院的检察官常国锋负责办理此案。他和记者说,办理该案的第一步是查清双方的商标历史。“上世纪七十年代,河南省伊川县某康酒厂、河南省汝阳县某康酒厂及陕西省白水县某康酒厂均生产‘某康’酒,品牌知名度很高,三家酒厂均为‘某康’品牌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从1996年开始,白水某康公司使用‘白水某康’商标,洛阳某康公司使用‘某康’商标。其中,‘白水某康’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常国锋介绍。

  常国锋详细梳理了双方的纠纷,发现自2015年起,两家公司各自提起20余件民事、行政诉讼,涉诉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

  常国锋介绍,虽然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具备抗诉条件,但考虑到双方公司因为一些客观历史原因,纠纷由来已久,完全解决引发诉讼的源头问题才是关键,“我们最终决定引导两家公司朝着和解的方向去努力,争取达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目标。”

  随后,经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办案组多次与双方公司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两家公司分别对5件民事诉讼案件撤回起诉,同时达成共存协议,并对相关2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撤回起诉。2020年9月3日,白水某康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案件申请,第四分院经审查认为撤回监督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终结审查。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商标纠纷,特别是涉及老字号的商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精准把握商标纠纷历史因素,查清相关商标的历史沿革,注重个案背后的诉源治理,以涉诉案件事实为基础,注重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缩小分歧、凝聚共识。”常国锋说,在这起白酒品牌之争中,检察机关通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仅有力维护老字号商标品牌商誉,也帮助相关品牌公司实现未来发展的破局,实现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