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圈律师:浅评苹果“中毒”事件
苹果IPad、Iphone正在中国热卖,但137名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却因暴露在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苹果公司15日发布2010年的供应链管理报告,首次公开承认中国供应链致伤员工。
这一事件要回溯到2008年,苹果在苏州的供应商联建科技(后更名为“华胜科技”)分别有工人在生产车间出现四肢麻木、刺痛、晕倒等中毒症状。经过苏州第五人民医院检定为“正己烷中毒”。
随后经苏州工业园区安监局证实,联建科技正己烷中毒的情况确实存在的,但没有人因中毒死亡。安监局调查组认定发生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违规使用有毒物质正己烷、忽视现场危害防范而导致。查明事故原因后,调查组立即责成联建公司停用、封存剩余的“正己烷”,并对该公司做了处罚。同时,苏州联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原任主管和管理层也被集团公司撤换。
2010年2月2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晚间播出节目“无尘车间的怪病”,曝光了联建科技员工正己烷中毒事件,指出“除了违法偷偷使用正己烷,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联建公司也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员工做必要的安全防护,甚至连基本的防毒口罩和面具都没有配备。”联建科技再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也是在2010年,有36家国内环保组织为促进IT产业解决污染问题,与29个IT品牌进行多轮沟通。
其中,《IT行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第四期)苹果特刊》,对苹果的供应链职业安全、供应链环境保护、供应链员工权益和尊严提出质疑,敦促苹果公司公布供应链信息,对苏州联建科技公司和运恒五金公司员工的正己烷中毒做出回应。
今年2月15日,苹果公司公布了2010年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首次做出回应。这份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长达25页,专门用一章对于正己烷的使用进行说明:“2010年,我们了解到,在苹果公司供应商胜华科技苏州工厂(即联建科技),有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我们要求胜华科技不再使用正己烷,并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该化学品从生产线上撤下。还要求他们修复通风系统。自采取上述措施以来,再无工人因化学品暴露受损。”
与此同时,苹果公司表示,已查实所有受影响的员工均已得到治疗,“我们会继续检查病历,直到他们完全康复。胜华电子已为患病工人和康复期的工人支付了医药费和伙食费,补发了工资。137名工人中的大部分已返回该工厂工作。
该公司管理部一位男性高管,表示已经从网络上注意到了苹果公司的报告。但是公司的几位高层目前都在台湾,身为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便接受采访。记者表示只想简单了解一下中毒员工目前的情况,该高管以一连串的“无可奉告”应答,并随后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在看到环保组织的报告后,应该迅速联系供应商,调查环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对此事件的态度,而不是长时间不予回应,让公众误认为苹果公司在纵容供应商,进而影响苹果公司的声誉。
因为,对民众来说,供应商像是苹果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苹果公司从供应商那里得到了产品和利益,因而对其供应商负有监督和考察之责任。而这也是苹果所认可的。比如过去在有关苹果找“血汗工厂”代工的指责中,苹果也曾主动做出让利以及监督、考察代工企业的举措。
所以,就常识来说,在供应商的工人中毒事件中,苹果当然不能摆脱干系。公众当然有理由批评苹果公司,他们不可能、也不必须了解到苹果的供应商是谁。
或许,有的人觉得受害员工应当向苹果索赔,但事实上,这些工人的确是在生产IPAD或者IPHONE等产品中受损,苹果公司作为一有名的公司,应当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要求其供应商善待员工,但这并不代表苹果公司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苹果要求其供应商必须以此种方式生产。
供应商才是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主体,苹果公司应该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是考核、督促供应商履行法律义务,让工人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作业。
同时,要确保企业员工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中作业,企业依法自然重要,但政府监管也必不可少,在侵权赔偿很难实现的前提下,当地政府的处罚威慑是保障工人权利的必不可缺的前提。在环保组织发布报告之后,公众把主要注意力放在苹果公司的反应上,却忽视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的行动。这可能是一条南辕北辙的道路。
中毒员工不愿接受公司安排的健康复查,表面看是员工们对园区内的医院检查心存顾虑,担忧医院与公司之间达成某种默契。而深层次的问题,应是中毒员工担心“被离职”。一旦离职,且不说已中毒的身体健康治疗无保障,再就业更成了难以望及的问题。
事实上,员工的担心不无道理。一是,公司曾明白准确地提出,“如果想拿到伤残补助金,就必须和公司签订解除的协议书,将来再无任何纠葛。”二是, 2月19日,37名中毒员工分别接到公司打来的电话告知他们,在公积金卡内,分别被打入了1万到3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由于此前离职的100名中毒的员工都没有在离职前拿到这笔钱,因而很多员工担心领到这笔钱是否会走上了离职的程序。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保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苹果与中毒员工签订辞职协议显然是在排除、免除自己的责任,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是无效的。
显然,面对中毒员工的深深疑虑和彷徨无奈,寄希望于公司与员工之间自行协商解决这一个问题,或企望企业良知发现不因自身利益考虑而善待员工,这都是不现实的事。而要真正保障中毒员工的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和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法律的及时介入。
首先,必须在法律的监督下对中毒员工的身体及时进行全方位检查,这是当务之急。公司共有137名工人,现已有100名工人因非间接接触“正己烷”中毒而离职,显然中毒程度深,对身体损害大。倘若这些未离职的员工再不及时检查,可能会危及到生命。因而,面对员工拒绝检查的种种疑虑,法律应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让中毒员工在法律的救济下感受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关怀。
其次,必须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员工不被离职。苹果“中毒”,责在公司,员工都是无辜的受害者。如果员工因拿了区区一二万元伤残补助就被勒令辞退,这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劳动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践踏。对此,法律必须高擎起其正义的拳头,匡扶正义,彰显公平,严惩企业的不良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苹果“中毒”,“社会各领域对他们的事情都‘爱莫能助’”,但法律绝不能“爱莫能助”,这是法治所然,也是对生命最起码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