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解读《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

 2024-06-27 | 作者: 新闻资讯

  为进一步带领企业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削减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产生和污染物排放,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了《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工信部联节〔2016〕398号,以下简称2016版《目录》),现就目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2012年12月,工业与信息化部联合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2012版《目录》)。该目录的发布在带领企业选择和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最终产品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如替代铅盐稳定剂的钙锌复合稳定剂,大多数都用在PVC制品生产中,2011年市场占有率为2%,至2014年市场占有率增至10%,增长了4倍,大幅度的降低了塑料制品中重金属铅的含量,降低了环境风险。

  随着清洁生产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在研发、应用和推广等方面的发展也较为迅速,2012版《目录》中部分替代品已出现产能饱和或不适用于生产的情况;还有部分替代品的名称或适合使用的范围不合理,需要调整优化;部分新出现的替代品需要推广应用。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工作的开展,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对2012版《目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2016版《目录》,原有的2012《目录》同时废止。

  2015年8月,工业与信息化部启动了2012版《目录》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最重要的包含开展评估、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

  一是开展评估。邀请了石油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钢铁、有色金属、电子、医药、纺织、建筑材料等多个行业协会协助开展2012版《目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通过一定的调查替代品生产及应用情况、行业数据、市场数据等,对各替代品在目录发布前后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情况做比对分析,以评估目录的实施效果。

  二是组织申报。制定替代品申报范围,编制申报表格,组织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组织新替代品申报工作。

  三是专家评审。对申报的替代品进行审核、汇总后,先后组织专家进行函审和会审,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四是征求意见。先后征求了部内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部委的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2016版《目录》。

  2016版《目录》共有替代品74项,其中研发类8项,应用类15项,推广类51项,与2012版《目录》相比主要进行了如下修订:

  (一)目录内容调整。一是对2012年《目录》中替代品的应用情况做调研,调整研发类、应用类和推广类中的部分替代品,对已达到推广应用目的的替代品,不再列入《目录》,如阿莫西林酶法工艺原料,用于替代阿莫西林化学法工艺原料,其优势是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极少使用有毒性、污染性的有机溶剂,并且缩短了工艺路线。目前该原料市场占有率已高达98%(尚有2%化学法产品用于注射用阿莫西林钠生产),已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不一定要通过目录进一步引导推广。二是增加新申报替代品。随着近几年技术的慢慢的提升,2016版《目录》共新增替代品33项,占全部替代品44%。

  (二)目录结构调整。一是增加了一列“替代品的主要成分”的指标,以帮企业更清楚地了解实施替代后对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削减情况,更有效地指导企业去进行有关的替代技术改造。二是对着重关注的物质类型做调整,如2012版《目录》中的农药替代品均为有机物,因此将其归入有机污染物替代品中,减少替代品大类,使目录的结构简化。

  (三)替代品适合使用的范围调整。对部分替代品的适合使用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使其与产业应用场景范围更相符,如将替代品“无铅易切削黄铜”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由“有色冶炼”进一步明确为“电子接插件和五金卫浴产品”。

  发挥《目录》对行业企业应用替代品的引导作用,还需要从政府和行业两方的协同推进。一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充分的利用绿色制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资金渠道,为目录中替代品的应用提供政策支持,树立典型示范项目。二是有关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加强目录的宣传和引导,编制目录实施指南,构建技术交流及服务平台,做好替代品应用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和改造等工作。

  工信部解读《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

  为进一步带领企业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削减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产生和污染物排放,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了《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工信部联节〔2016〕398号,以下简称2016版《目录》),现就目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